申请
第八条 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。
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,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后,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。
第九条 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法人资格;
(二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**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;
(三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**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、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;
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**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,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;
(五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**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,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。
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的,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**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。
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等级标准》规定的具体条件。
第十条 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应当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许可**申请表;
(二)法人**明材料和净资产**明材料;
(三)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、经营场所**明材料;
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的简历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**书等有关**明材料;
(五)工程技术人员、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**明文件;
(六)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。
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**的,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**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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